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8 14:16浏览次数:

根据中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资格认定由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二、解决内容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上退役士兵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主要政策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补助年限)与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不受就业状态影响),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医保等部门审核确认),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对于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确定。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当年度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当年度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经办规定

(一)退役士兵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新的申请。

(二)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三)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需要参保或补缴的退役士兵持所需材料(《操作指南》另行规定)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它情况的,由退役士兵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保经办及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退役士兵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数据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互通共享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补费、退费等信息。

五、相关问题处理

(一)《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或补齐断缴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待遇的、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受到相关处理(国家指定情形,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甄别)的不在解决范围。

(二)《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五)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安置地和参保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申请人退出现役核查、断缴时间认定和缴费资金核算等工作。

(六)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或单位。

(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待遇时间,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算(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

六、经费来源

退役士兵参保或补缴单位缴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将统筹中央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兜底保障。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市县财政对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七、组织实施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组织业务培训,细化操作流程,统一政策口径,做好稳定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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