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文要求各地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切实保障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发布时间:2019-09-30 11:3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厅优抚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和重点群体基本生活的部署要求,近日,省发改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在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保证困难群众和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通知》指出,联动机制的适应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五类对象。当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应及时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已经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作为启动临界条件的,可以继续采用。

《通知》强调,价格临时补贴应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县区级。凡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部分优抚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凡月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部分优抚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8。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时限、狠抓落实,切实做到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在发放补贴时要特别注明“价格临时补贴”;要加强宣传、强化引导,让服务对象人人知晓补贴政策,切实把这项民生实事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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