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9 15:5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厅

  1.出台这个《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退役军人经过部队长期教育培养,经受了艰苦的意志磨练和能力锻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和较好的适应能力,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切实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富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个部门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这个《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提升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工作转轨、事业转型、人生转段,更好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细则》适用哪些退役军人?

  答:《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

  3.《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重要宣示。明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优待,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落到实处。二是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省不同程度存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细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三是统筹兼顾。根据各类退役军人群体现有政策和现实需求,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统一、规范有序的政策制度。四是继承中创新。既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对退役军人普遍欢迎、实际效果较好的相关政策继续坚持;又将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固化、深化为具体政策。

  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明确,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体提出32字要求。一是政府推动、政策优先。政府在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宣传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切实担负起职责。二是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自愿选择、自主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关键在于退役军人自身努力,要加快角色身份转换,勇于投身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是社会支持、多方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

  5.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升能力是基础。从2008年起,我省开始对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提升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实施细则》根据《意见》明确的政策,在总结我省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了以下七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型企业以及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等教育培训资源,构建我省新时代退役军人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他 专项培训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二是加强承训机构管理。建立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包括院校和企业)和省退役军人学历教育院校目录。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管理。

  三是开展技能培训菜单式管理试点。拟选择2~3个设区市先行试点,试点地区的承训机构将技术层次高、培训能力强、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按培训周期细化为多种培训菜单,明确培训菜单的培训内容(课程)、培训开始时间和周期、培训价格和承训机构推荐就业预期或承诺等,退役军人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菜单。试点工作结束后,及时在全省全面推行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菜单管理制度。

  四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成人高校招生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五是建立承训机构管理机制。建立承训机构准入机制,承训机构实行招标确定。建立承训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承训机构必须履行招标协议,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承训机构考评机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承训机构技能培训质量考评标准,并按照考评标准实施考评。建立承训机构奖惩机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承训机构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

六是打通异地培训通道。退役军人因工作、生活等需要在其他地区参加教育培训的,按规定批准后可在其他地区承训机构目录中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学习或培训,毕业或培训合格后,凭相关证书和证明等按规定报销教育培训费用。

七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实施细则》要求各级财政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财政保障能力为一至四类的县(市、区)经费由省财政按照省定标准补助;其他县(市、区)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6.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实施细则》拓宽了退役军人的就业渠道,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另外,《实施细则》就强化就业服务也提出了要求,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7.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实施细则》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8.对《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有哪些要求?

  答: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把《实施细则》精神宣传好、贯彻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惠及广大退役军人,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任务。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媒体对《实施细则》进行公开报道,特别是对退役军人关注的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使广大退役军人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二是细化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落细落实。三是注重典型引领。对各地贯彻落实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任务台账,坚持跟踪问效,定期评估检查,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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