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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征集承担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普通高等院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4-13 16:2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厅就业创业处

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苏办厅字〔2020〕50号)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苏退役军人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公开征集承担我省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普通高等院校,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及资格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且愿意签订并履行协议的我省范围内普通高等院校均可申报。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与承担学历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条件;

(三)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实用规范的教材体系,相关证书获取率及毕业后就业率符合要求;

(四)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记录,法人代表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二、征集方式

(一)申报。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本科函授、业余)、高职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社招)两类申报,每个院校申报3-5个专业。

(二)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资格条件审核考察情况,研究确定预选单位。

(三)公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在官方网站对预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签约。公示无异议的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承担退役军人学历教育协议,并纳入省退役军人学历教育院校信息黄页,纳入信息黄页的院校即可按规定开展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工作。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院校须填报《承担退役军人学历教育高等院校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号、办学许可证、教学场地所有权证(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协议)、教学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历、任教课程)、管理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或职务、学历)、教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二)申报时间。申报院校于4月30日之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诚信责任。申报承担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的院校须如实填报申报表材料,并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所提供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申报资格。

(二)履约义务。承担省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的院校须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须按规定完成面授课时和集中教学课时,办学地点须在校本部,且由学校直接承担教学,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教学。高职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最长学习时间不超过6年,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

(三)退出机制。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规定对承担退役军人补贴性学历教育院校进行检查评估。教学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被查实的,取消承担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资格。

联系人(电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薛勇(025-58502080),潘樊(025-58502088)。


附件:1.承担退役军人成人学历教育高等院校申报表.docx

   2.承担退役军人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院校申报表.docx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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