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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出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4 09:1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厅就业创业处,镇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质量、浓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氛围,镇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镇江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再升级。

服务保障更加全面

明确安排专门经费用于退役军人就业招聘和岗位开发推介、就业创业竞赛和典型评比、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开发、氛围营造、相关监管服务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的活动和服务,促进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创业扶持更有力度

通过实施四项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补贴,大力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就业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用,实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有机结合。

就业创业基地一次性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就业创业(示范)园地、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其他由国家、省规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基地(以下统称“就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市级基地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国家级基地的分别增加20%、50%。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退役军人租用市级及以上就业创业基地场地创业创办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同一经营主体或同一创办人经营的主体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3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或在就业创业基地内已享受过的租金减免期限,应予以扣除。

带动退役军人创业补贴:市级及以上就业创业基地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带动退役军人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每孵化成功(就业创业基地内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或者在就业创业基地内就业至少6个月,离开基地后半年内在镇江市范围内相关行业自主创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1户企业补贴3000元。

带动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市级及以上就业创业基地和退役军人创业创办的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岗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带动退役军人就业补贴。标准为实际每带动1人就业补贴500元,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就业帮扶更加精准

充分发挥指导员与退役军人经历相似、感情相通的优势,当好知晓老兵状况的信息员、法规政策的解读员、正面典型的宣传员、矛盾化解的调解员、攻坚克难的战斗员,发挥好“减压阀”的作用,使之成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构联系广大退役军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切实增强与退役军人的深厚感情,提升广大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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