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5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5版)已经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2025年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2月29日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5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细化、量化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理期待,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三)程序公正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意见建议,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了细化规定且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时,可适用下位法。
(二)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第二次或者多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可以处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罚款可以处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
第十条 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涉及裁量事项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本级法制机构对裁量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级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裁量不当或者违法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最高处罚阶次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苏退役军人规〔202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