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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00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7 11:3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朱小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的两点建议》收悉。

感谢您对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关心关注!感谢您对我省军转安置既往工作的鼓励!

关于您建议中提到的“受处分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问题”,我们在研究制定《2018年全省军转安置工作政策答复口径》时,对此作了相应的明确。基于各地在处理此类事项时,政策依据不足,处分程度不同,容易引起局部混乱的情况,为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口径做法,我们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制发的《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察(政审)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取得省军区转业办的理解和支持,明确对于服役期间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原则上不得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该规定也得到了各地市,尤其是政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当年度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未出现大的波动和影响。根据省军区转业办的意见,我们在制定2019年南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项目中,对团职干部“服役期间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原则上不得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调整为“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原则上不得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

关于“团职转业干部区分一类、二类安置的问题”,国转联〔2012〕1号规定: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职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江苏省是军转安置大省,已连续9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人数在全国排名第1,地方政府安置压力很大,尤其是省会城市南京,为确保团职干部相应安置的比例不低于往年,非相应安置的军转干部也仍然有一定比例的领导职数,明确要求各接收单位提供岗位时须明确到具体处室部门、职务,以确保安置政策得到精准落实。所以,对团职有区分地选岗,就很有必要。从分类安置的实际效果来看,2016-2018年,南京市共接受团职军转干部704人,分类安置及其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操作程序,得到了广大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的认可,基本做到军转干部、接收单位和部队组织“三满意”,南京市军转干部报到率达到98%以上。

今后,我们将继续遵照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江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处理军转干部安置中的实际问题,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有力支持,为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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