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06 18:2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厅优抚处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全面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9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在职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红”(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同,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均以上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计发,提高后的标准全省平均值均高于国标。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10元提高至560元,高于国标14%。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比上年度提高14%。

通知明确,提标后,我省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全省平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其他各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国家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45%、40%、35%计发,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国标34%以上,平均每人每年38965元、34636元、30306元;“两参”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14%计发,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国标55%以上,平均每人每年12120元。上述提标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之外,其余均由我省财政分级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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