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2020年9月30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10月10日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本厅)申请复核的优抚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前,对部分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对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本厅提出复核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办信人,是指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针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人、作出复查意见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办人。
本办法所称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是指能够履行听证组织、听证程序和议定听证结论,且不负责该听证信访事项办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听证员,是指本厅邀请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村(居)民代表等与信访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由本厅指定。听证员由本厅聘任,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设立听证专家库。
聘任费用及听证会其他费用从本厅信访工作经费中支出。
举行听证会的场地确定、建设和保障由本厅优抚处商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研究提出,报厅领导审定。
第五条 本厅在举行听证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
(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行听证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本厅受理信访人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信访人在向本厅申请复核信访事项时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厅受理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四)已经信访终结的,或者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
(五)信访人拒绝听证的;
(六)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本厅优抚处商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本厅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发出《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由厅政策法规处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案、听证纪律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等情况通知信访人、办信人,必要时可以公告。
信访人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厅政策法规处根据信访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九条 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程序;
(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信访人、办信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理由,以及争议的问题;
(四)其他与该信访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或拒绝听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出现前款情形的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再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从发出《听证通知书》之日起,至形成听证结论之日止,该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信访复核期限内。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听证会方案;
(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接收有关证据;
(五)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和听证结论的合议;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通常情形下本厅指定2名听证助理。其职责是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信访人、办信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记录员,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办信人等。
参加听证的办信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本厅认为必要时,可邀请5至11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参加人数为奇数。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参与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应选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表人数和委托代理人之和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该听证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1名。记录员由本厅指定,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本厅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人员中选取。本厅还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旁听。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摄像、拍照;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六)在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听证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人、办信人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及本厅根据信访人回避申请决定的回避人员名单,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与宣布】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的信访人、办信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陈述与申辩】信访人、办信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辩论和质证】信访人、办信人分别就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依据进行辩论,并对提出的证据当场出示、质证;
(四)【提问和询问】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对信访人、办信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五)【最后陈述】信访人、办信人最后陈述意见;
(六)【核对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信访人、办信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由本厅存档;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
(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听证无法有效进行的,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且今后仍需进行听证的;
(二)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本厅在中止情形消除后,将及时告知听证各方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信访人、办信人一方表示完全同意另一方的意见;
(二)在听证中止后,信访人、办信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听证无法进行,且以后也无须进行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终止后,不再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通过合议,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形成听证结论。
听证结论应当作为信访复核意见的主要依据,由本厅存档。
本厅根据听证结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访复核意见,并及时送达信访人和办信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组织、举行听证的费用由本厅承担。
本厅不承担信访人、办信人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再次提出听证请求的,本厅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