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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退役军人立功受奖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20-09-24 19:1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役金发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调整和补充士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民发﹝2014﹞24号)规定: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例由原5%调至10%。军队院校学员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

考核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平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在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方面,多数地区根据军转干部档案中的立功受奖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各地有不同的考核赋分办法。

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省直军队转业干部功绩制打分排名安置意见》规定:

荣获大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直接优先排名选岗;

荣立二等功、荣获全军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署名位列前三名的,计12分;

荣立三等功、荣获全军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署名位列前三名的,计3分。荣立战功比照平时立功提高1个层级赋分。

多次立功受奖累计进行赋分。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奖励,按最高奖励赋分标准计分1次。

升学优待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政法干警招录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招录招聘优待

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也常常体现对立功受奖退役军人的优待。

如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中指出,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招录考核合格的直接录用。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其他优待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今年1月份,《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各地制定的优待措施中,也体现了对立功受奖人员的优待,如陕西荣复军人第一医院制定的《陕西荣复军人第一医院退役军人医疗优待暂行办法》规定:

1.门诊就诊检查费(检验、超声、影像、内镜)自付部分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40%;门诊体检,在体检项目标准费用基础上减免30%。

2.住院费用按医保(含民政救助、大病等)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减免2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3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4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

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结算费用(扣除药品费、治疗费和特殊材料费)减免1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15%,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2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30%。每人单次减免不超过1000元,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4000元。

庆送喜报

今年1月份,《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讲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去年,陕西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做好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庆送喜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庆送喜报对象包括被部队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陕西籍现役军人家庭(含在陕西省建立家庭的驻陕部队现役军人家庭)。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做好年度庆送喜报工作,与县级人武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及荣立个人一等功的,须报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庆送喜报时间、地点及庆送形式。 

通知明确,对当年中央军委、战区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省上分别给予每个家庭3万元、2万元慰问金;对当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由各市给予每个家庭8000元慰问金;对当年荣立个人二、三等功的,由所在县分别给予每个家庭3000元、1000元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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