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政法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各设区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坚持改革创新,通过五年左右努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军人参加补贴性教育培训率、稳定就业率、创业登记注册率逐步提升。
二、增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素质
(一)明确学习内容。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以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为重点的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并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计划,将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二)创新学习方式。积极探索适应退役军人特点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切实提高退役军人参训率。鼓励并推行职业技能培训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探索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推广“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组建网络学院、开设网络课堂。打通军地教育培训政策通道,推动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办法和军队教育培训学分顺延地方累积使用等政策落实。
(三)加强教学管理。严密组织补贴性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遴选,建立承训机构黄页并实行动态管理,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批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优秀承训机构。严格招生管理,杜绝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科学设计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学习期间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规范教学活动,完善考勤登记,集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严把教育质量,学业考核退役军人与其他学员“同大纲、同标准”。督促承训机构履行就业指导和推介责任,退役军人到课率、毕(结)业率、推荐就业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优化学习条件。分级分类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教材编撰和精品课程研发,逐步建立符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师资两支队伍建设,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骨干培训。推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基地,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
(五)落实教育优待。落实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单独招生、考试加分、免试入学、优先录取、学历提升等优惠政策。及时跟进落实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学费减免、助学金资助及食宿补贴等最新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综合考虑参战、军龄、立功等因素对重点退役军人予以补贴倾斜。
(六)强化绩效评价。承训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公布一次承训机构违规违约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指标体系。每个补贴性教育培训项目合同期内,相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承训申请、补贴资金分配重要依据,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绩效评估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三、帮助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
(七)引导积极就业。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支持退役军人经过培训考试进入消防和专业应急救援、船员等岗位,鼓励退役军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以及中小学校军事训练、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对退役军人选择个人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平台灵活就业等新形态就业的予以帮助。
(八)扩大岗位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年龄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军人除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岗、八级及以下专技岗、二级(技师)及以下工勤技能岗,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九)拓展就业空间。各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支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退役军人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推广“权威推荐+自主选择”企业合作就业模式,推进“教培先行、岗位跟进”行业合作就业模式,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直招专招退役军人“直通车”式就业模式,支持重点行业、优质企业精准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十)注重困难帮扶。畅通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生活保障联动机制。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扶持政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各地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十二)搞好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服务,实行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优先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专门窗口。强化就业市场供求数据和信息利用,引导退役军人理性择业,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推行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实名制,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异地退役军人就业人数相对集中的地区应搞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市场。
四、指导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十三)完善指导帮扶机制。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退役军人在乡村旅游、家政服务、养老托育等重点领域创业并带动就业。协调对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采取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方式对退役军人创业者予以指导。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指导团队建设,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承训机构组建退役军人创业指导中心。
(十四)放宽创业市场准入。退役军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建立线下窗口帮办导办机制,帮助快速完成市场主体登记。经依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优先支持。鼓励退役军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植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
(十五)落实税费减免优惠。退役军人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对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后,其按规定计算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十七)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网络创业的,根据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其按照创业担保贷款重点群体予以贴息支持。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退役军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十八)改善创业支持条件。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建设融教育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于一体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区。鼓励退役军人单独或与政府合作建立创业孵化器、创业园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指导创业退役军人依法依规成立相关社会组织。退役军人首次创业,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按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场地租金等补贴。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
(十九)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服务,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主动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五、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把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就业和教育工作总体布局,在目标设定、资金投入、政策帮扶等方面予以倾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就业创业作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优先任务,建立部门联席和军地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工作落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支持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评价、基本就业服务等支持保障工作。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等支持保障工作。省军区系统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政策宣传、退役后就业创业引导等支持保障工作。
(二十一)加强基础建设。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本信息采集和管理,建立基础信息库,确保信息安全。结合重点目标任务推进,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台账。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制度体系。分类组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门工作机构骨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加快推进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员、贯穿全程、辐射全域的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掌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适时提供各类用人单位岗位供给信息,促进供需信息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热线,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专窗或专席,在专门网站或公众号开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栏目,为退役军人提供常态化优质服务。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质品牌创建活动,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浓厚氛围。
(二十三)加强检查考评。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纳入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跟踪问效。对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搞好经验总结和典型推介,考核评选中予以加分。对工作推进不力、社会反映较差的,及时督促整改和指导帮带。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政策规定调整,从其执行。各地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