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经2023年厅党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25日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处罚 | 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改正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减轻处罚 | 逾期不改正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逾期不改正,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 |||
2 | 优抚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尚未实际产生违法所得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所涉金额较大的;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3 | 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尚未实际产生违法所得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所涉金额较大的;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4 | 优抚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尚未实际产生违法所得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限期内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所涉金额较大的;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 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5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不予处罚 | 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改正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逾期不改正,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6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不予处罚 | 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改正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逾期不改正,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7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不予处罚 | 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的限期内改正的;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 | 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逾期不改正,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通报批评并责令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并责令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细化、量化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理期待,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三)程序公正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意见建议,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了细化规定且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时,可适用下位法。
(二)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第二次或者多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可以处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罚款可以处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
第十条 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涉及裁量事项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本级法制机构对裁量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级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裁量不当或者违法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