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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0 09:4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厅就业创业处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国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进一步拓展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开展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本次培训机构遴选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主要政策依据:《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6〕2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20〕50号)、《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苏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资质条件的国防教育实践基地、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可申报承担我省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培训)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符合开展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具备满足同期50人以上教学的标准化多媒体教室;需拥有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封闭式/半封闭式军事训练场地;具备安全的队列训练、轻武器模拟射击、战场救护等实操区域;需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用枪械模型、防毒面具、单兵战术装具等教具),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拥有不少于3名获得国防教育辅导员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老师),在从事国防教育、军事化训练方面具有优质教学案例。

(三)具备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设有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对学员进行就业服务,与不少于5家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就业合作关系。

三、申报材料

(一)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荐表(见附件,只需填写前三项内容);

(二)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

(三)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室内教学场所、室外训练场地、培训基地住宿条件基本情况、图片,自有国防教育辅导员技能训练的教学器材、装备清单、图片;

(四)师资获取的国防教育资质证明(退役军人事务部培训中心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在院校从事国防教育教学工作的职称资历证明等);

(五)国防教育、军事化训练优质教学案例;

(六)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

(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就业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四、遴选流程

(一)申报。申报机构须于2026年9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两份、PDF电子版、可编辑的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荐表)报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逾时申报不予受理。

(二)遴选。9月16日前,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机构资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质条件,审核后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荐申报单位(推荐正式文件、申报材料PDF电子版、可编辑的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荐表)。

(三)公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书面提出异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培训机构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培训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其纳入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其纳入退役军人承训机构信息黄页。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具体遴选程序,确保遴选工作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二)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纪委对此项工作开展全过程监督。

附件: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docx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8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永兵 025-58502089)